15城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试点阶段,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
《指导意见》指出,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
首批试点城市分别为: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安庆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其中吉林和山东两省作为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
(来源: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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