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保险欺诈:建一网、把两关、管三人
保险是一种归集、分散风险的财务手段和管控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性产物。商业性保险公司通过经营商业保险试图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保险诈骗分子“伪装”成一个正常的保险消费者,利用保险经营自身的漏洞,利用与保险经营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中的瑕疵,制造貌似真实、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保险事故现场,进行保险诈骗。
本文以公开的保险欺诈案件为素材,以提升保险行业自身经营能力为主线,通过自身建设消除保险欺诈隐患,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或者适应政府相关部门改革,共同酿造保险经营的良好环境。
加快系统建设,构筑一张信息完整网络
保险行业是归集和分散风险的行业,对大量数据进行收集、分散、加工、定价、处置等构成了经营链条的完整系统。为了满足经营需要,保险行业本身需要对潜在的保险消费者进行的风险状况有所了解,对所有的现实保险消费者的风险状况了如指掌。但是,透过保险欺诈案件分析,保险行业目前系统建设存在以下亟待加强的内容:一是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在现有功能基础上,要跟踪到销售机构、销售人员。公开数据显示,近十年来,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占比在80%左右。有的车险欺诈对应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实现的,但是,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并未对投保车辆进行验车,诱发了“出险在先、倒签单”现象。二是填补覆盖全险种保单登记平台。纵观意外伤害保险欺诈案件,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是主要原因。只有建立了保险全行业共享的保单查询系统,才能便于保险公司对保险消费者进行风险评估,遏制甚至杜绝利用意外伤害保险诈骗的案件。
在保险行业上述系统基础上,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推动了全民医疗档案建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开等工作,实现保险公司系统与相关系统衔接,服务社会治理、服务保险经营、服务打击保险欺诈。比如,伪造车牌、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伪造病历、伪造死亡证明等情节就会消除,一些保险欺诈自然就不会进行下去。
加强流程管理,把好核保、核赔两道关
从另一个角度看,保险欺诈案件也是剖析保险经营过程管控瑕疵、短板、弊端的一面镜子。通过对大量保险欺诈案件分析,不妨在保险经营流程中下述两个环节进行管控:
一是核保关。当前,保险销售的渠道主要是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相对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直销而言,保险公司对风险状况了解不多,而中介为了获取代理佣金,希望快速通过核保,这就需要加强核保。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审核好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以便准确、公允计算车损险保费;对投保车辆进行验车,杜绝“倒签单”现象。
二是核赔关。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行业,经营网点建设既是一家保险公司实力的体现,也是服务能力的体现。毋庸讳言,当前,一些保险公司网点建设相对滞后,突出表现在出险交通事故后查勘能力不足。为了弥补短板,有的保险公司可能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而公估机构又去通过网络平台邀请非专业人员进行查勘定损。有的保险欺诈案件中,发现有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其中扮演了非常不光彩的角色。
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受损对象涵盖了保险消费者、保险行业正常经营和社会治理体系,从中查找保险行业自身经营瑕疵,也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改进经营和管理,真正发挥好保险行业自身作用。
加强人员管理,紧盯关键岗位
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有三个非常关键的节点,依次是风险定价、承保前风险评估、出现后风险评估,与此相对应的岗位就是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保险公司核保人、保险公司查勘人。
一是管好精算人,科学厘定风险价格。通过对大量保险欺诈案件进行分析,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诈骗分子最经常使用的险种。综合销售前端的保险市场非正常现象,意外伤害保险是受到诟病、质疑最多的险种之一,缘由是销售过程中高佣金、带强制。在车险欺诈案件中,车险销售佣金比例持续攀升,也是车险价格精算需要“挤水”的一个反应。
二是管好核保人,准确识别风险程度。通过对大量保险欺诈案件进行分析,意外伤害保险之所以成为保险诈骗分子最经常使用的险种,与核保不严谨有关系。
在车险欺诈中,豪华二手车作为欺诈道具,个中主要原因就在于车险销售过程中,计算车险中车辆损失价格是按照新车价格计算,人为制造理赔金额和实际金额之间产生巨大差额。
三是管好查勘人,精准评估出险损失。通过对大量保险欺诈案件进行分析,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没有尽到查勘职责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坊间私议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是汽车修理厂发工资,而不是保险公司发放,此言绝非空穴来风。为此,建议在加强车险评估定损标准化、智能化的同时,通过薪酬调节、轮岗等综合手段,切实加强对查勘人员的管理,尽量减少保险经营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
打击保险欺诈,立足于保险行业,首先,应当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尽可能消除因为自身经营缺陷给诈骗分子留下的可乘之机;其次,积极协调涉及的相关部门和机构,联手共筑提升保险经营网络,真正发挥集散风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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