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几个局限性
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的异质性是当前农业保险面临的重要挑战。农业保险是否以及如何承保价格风险,则是农业保险产品与经营模式创新的重要抉择。目前由于对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的异质性认识不足,人们对“从保成本、保产量到保价格”过于乐观,对其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认识不足,这使得实践中农业保险在承保价格与市场风险方面走得过快,其所隐藏的风险值得高度关注。
价格具有快速的传导性,这使得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具有近乎完全的系统性特征,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不同区域的农产品价格波动趋势和特征基本一致;二是农产品生产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波动趋势和特征基本一致;三是所有农产品生产者面临的价格变动趋势与特征是一致的。可见,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属性,且同时具有投机性风险的属性。这使得价格风险的系统性虽然一定程度上可在时间上予以分散,但也受到很大的局限。
因为农产品价格风险事件不是随机事件,农产品价格的下降或者上升是缓慢生成的,人们是可以从各种信息中感知、了解和预测到,从而在保险购买上表现出强烈的逆选择特点:市场价格上涨预期强烈的时候,农户不会选择投保;而在价格进入下行通道时,多会选择投保。另外,价格风险在空间上难以分散,易造成巨灾损失,让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赔付风险。因此,本质上说,价格风险不具有可保性的。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区都开发了蔬菜价格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保险+期货”等纯粹承保价格风险的保险产品,对承保市场风险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这些价格指数保险本质上类似一种“看跌期权”,对相关各方都具有一定的价值与意义:首先,对农户而言,通过购买价格指数保险,让农户有机会利用类似于“看跌期权”的市场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其次,对政府而言,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探索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可以发挥政府补贴的杠杆作用,利用保险公司已有的组织资源效率也会更高。最后,对公司而言,以创新的方式集合与分散风险,参与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同时也可以提供专业风险管理服务,以专业的经营推动业务发展和获取适当的盈利。但价格指数保险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纯粹的价格保险不完全具有可保性,难以大规模推广。一些地方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的区域试点,是因为这些蔬菜大都是本地产、本地销售,而且蔬菜保质期短、运输性差,某种程度上具有封闭循环的特点。加之当地往往采取限定种植面积的方式控制供给扩大,以不造成因为供给扩大造成的价格下跌和保险赔付。但对于大宗农产品来说就难以承保了,因为像玉米、小麦、水稻、生猪、奶牛等产品生产,其同质性强、可运输性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流通基本形成,其价格变动的风险具有系统性,保险公司承保这些产品面临很大的巨灾风险。比如,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猪粮比一直是在价格下行通道低位运行,某公司承保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收取保费2100多万元,赔款5600万元,赔付率高达260%。因此,保险公司往往将试点限定在风险可预期、损失可控的一定范围内,不敢贸然扩大规模。同时,纯粹的价格保险非常容易发生逆选择,保险公司难以在时间的维度上分散风险。2016年春节以来,国内猪肉价格打破此前连续3年的“节后下跌”规律。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猪肉价格累计上涨24.1%,生猪价格则由年初的8.6元/斤左右涨到一季度末的10.3元/斤左右,涨幅逼近20%。一方面是猪肉价格的节节攀升并不断打破历史纪录,另一方面饲料价格却连续看跌。从2015年7月至今,国内玉米价格持续下跌,目前仅2元/公斤,累计跌幅近20%。用以衡量生猪养殖利润的猪粮比从2016年1月至今的一个季度,均在9以上运行,3月突破10,4月底突破11。这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带来很大的挑战。以北京市为例,由于2016年以来生猪市场价格一路走高,北京市很多养殖户在2015年4月保险合同到期后没有继续参保,投保农户从2014/2015年度的606户下降到了2015/2016年度的73户。可见,由于价格风险的系统性风险属性,以及对农产品价格波动规律的预期,逆选择严重,这使得纯粹的价格保险难以大规模推广。2015年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承保规模仅400多万头,相比年出栏量7亿多头的全国生猪市场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保险+期货”形式的价格保险也是如此,受制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相关性、农产品期货交易的市场容量、期货套期保值帮助保险公司规避系统性风险损失的效率等因素,目前只能根据套期保值的现实可行性决定试点的范围与规模,短期内难以大面积推开。
第二,直接承保价格风险可能会抑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本来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农户需要调整供给规模,但由于有价格保险等措施,市场信号的作用弱化了甚至会被扭曲,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打了折扣。而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推进农产品价格的信号功能(反映供求关系,引导资源配置)与利益调节功能(实现产权转移,承载利益分配)的分离,即信号的归信号(价格变化由市场决定),利益的归利益(政策补贴由政府决定)。如果价格保险大规模推广,则将有可能直接影响到价格变化的市场信号,这其实有悖于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目标。
第三,纯粹的价格保险可能不符合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实践方向。纯粹的价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是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以及目标价格补贴制度试点的背景下提出来的。但从对新疆、东北部分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改革的评估结果来看,此前的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包括财政成本和风险巨大、政策执行成本高昂,影响地方政府的日常中心工作、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引发社会不稳定等,将可能逐步被扬弃,代之以收益保障,即通过调低乃至取消价格支持来消除其对市场的干预和扭曲影响,把粮食价格形成还给市场机制,另外通过直接补贴措施来“保收益”,实现价补分离。因此,应密切关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最新动态,不能只热衷于目标价格保险,目标价格这个概念可能要被进一步扬弃。
(朱俊生 庹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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