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沪落地
11月7日,上海保监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办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自今年6月开始,上海已经正式建立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上海市保障性住宅工程和浦东新区商品住宅工程中全面实施,同时鼓励其他区县的商品住宅工程主动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据介绍,上海是我国最早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城市,2012年开始,就为全市4个住宅项目4000余户居民的55.4万平方米住宅提供了13.9亿元的风险保障。
上海保监局局长裴光表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推出,标志着保险机制全面融入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制度创新。
在上海自贸区商品住宅和全市保障性住宅实施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简称IDI,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属于建筑质量保险的一种,是由开发商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于因房屋主体结构或非结构工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部分)存在缺陷,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给房屋业主造成损失时给予赔付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
目前,全球有40多个国家使用该保险运作机制,包括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
2016年6月16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正式实施。此后,为确保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上海保监局、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住建委进一步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理赔服务规范》。
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表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发挥了保险服务城市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接轨国际成熟经验,为在全国推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上海样板”。
据了解,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主险与附加险覆盖范围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完全一致。对于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等情况,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满两年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0年;对于屋面防水工程,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等情况,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满两年起算,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门、窗、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满两年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两年。保险理赔由业主直接受益。
上海市住建委副主任裴晓表示,强化风险管理是推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主要目的之一。据了解,开发商就其开发的住宅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还将聘请第三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
在上海,目前已有中国太保、中国人保、中国平安3家保险公司具有主承保资格,这3家机构已经分别牵头成立了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共保体。
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多方受益
裴光表示,在现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有三方面的创新:一是替代物业保修金,为住宅工程提供了更加充足的风险保障。二是引入新型风险管理机构,为住宅工程提供贯穿设计、施工、验收等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服务,与监理单位共同形成了住宅工程质量的“双保险”。三是引入保险公司社会服务功能,为中小业主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保险理赔服务和物业维修服务。
在引入IDI前,上海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采取的是物业保修金制度,开发商需缴纳约住宅造价3%的物业保修金给政府相关部门。
裴晓表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单位投保后,可以按《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据介绍,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础费率仅在1.5%左右,低于保修金。
对于业主来说,房子的质量问题只有在使用中才能逐渐发现,购房者面临一些无法预料的风险。遇到问题时,各责任方往往存在推卸责任、责任人消失和责任人无力赔偿等问题,业主在与物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协商无果后,往往还是会去找政府。而保修金启用程序较为繁琐,涉及主体和环节较多。
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制度安排,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公司全程介入,以修为主,以赔为辅,快速解决业主后顾之忧。
覆盖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
据了解,下一步,上海将根据试点推广的经验,研究在上海市内全面实施的可能性,并发挥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全国其他地方的推广复制提供基础。
不仅仅在住宅领域,上海已经规划将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应用到其他工程建设领域,如桥梁、公共道路建设等进行试点。
(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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