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日前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保险专委会主办的长期护理保险高层研讨会上,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呼吁,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他认为,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应覆盖全体国民;筹资方式以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医保统筹基金划拨为主,建立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享受条件为经鉴定为失能或半失能并且长期不能生活自理;待遇标准根据失能程度、护理方式、参保年限等标准进行界定;针对长期护理需求存在基本需求与高端需求两个层次,社会性保险保障基本需求,商业性保险满足高端需求。
金维刚透露,“人社部正在进行有关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设计。今年将在部分地区组织开展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正在拟订之中。”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失能、半失能人口将近4000万人,其中老年人超过3500万人;8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2000万人。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失智人员、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因生活难以自理,迫切需要家庭或社会等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但现实中,此类人员及其家庭难以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所需的高额费用,政府的补助力度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对长期护理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迫切需要解决长期护理的筹资问题。因此,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业内外已成共识。
据了解,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青岛、上海、黑龙江、北京、江苏南通等地已先后进行了多样化的实践探索并积累了一些相对较好的经验。以青岛为例,其长期护理体系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资,财政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给予补助。数据显示,自2012年建立以来,已覆盖了青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约803万人。
“青岛的制度体系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有联系又相对分离,具有制度单独架构、资金单独管理、保障内容相对独立等特点。”全国老龄办副主任鲍学全表示,青岛模式在不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用较小的结构调整成本,建立了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了参保人的医疗护理权益,收获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但具体的相关制度政策仍有可完善的空间。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是中保协与该校合作课题“长期护理保险国别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孙洁表示,总体来看,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的选择一定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比如德国、奥地利、卢森堡和日本等国直接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到了社会保险体系中,但各国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又有所不同。
比如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分为法定保险覆盖人群和私人保险覆盖人群两类。法定护理保险的参保者为法定医疗保险投保者,私营护理保险的参保者则包括私营医疗保险投保者,其中,领取《联邦教育支持法案》补助金的三类人(失业者、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学生)由政府为其缴费。在筹资机制上,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保费按月缴纳,雇主和雇员分担标准保费。同时,为了平衡有子女的被保险人较无子女被保险人承担了更多负担的情况,满23岁的无子女被保险人需要额外缴纳附加保费,政府财政并不承担补助责任。
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通常被称为长期介护保险,长期介护保险的被保险人以65岁为界限,分为首位被保险人和第二位被保险人,其中首位被保险人指市町村区域内有住所、年龄在65岁以上的所有人员(不论是否参加了医疗保险);第二位被保险人则是指市町村内有住所、40岁以上到未满65岁的已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人。以上两者都必须参加介护保险。在筹资机制方面,首位被保险人的保费由各个市町村自行决定。第二位被保险人保费连同医疗保险费一起征收,按照全国医疗保险费的一个规定比例支付。
“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孙洁建议,我国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以社保缴费或基金划转为基础的筹资机制;在资金管理方面,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适当突出个人缴费责任,加强长期护理资金的可持续性;在业务管理方面,采取公私合作的PPP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相关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市场发展方面,适时出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支持政策。
(赵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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