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频发 风险防控亟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涉及化工行业的生产、运输、仓储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自今年8月以来,先后发生了江苏常州、天津滨海新区、柳州雒容工业园、山东省淄博市、安徽芜湖等化工生产、仓储、使用企业的爆炸爆燃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尤其是8月12日,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区域内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周边的交通及公共设施、居民住宅、停放车辆和仓储物品的毁灭性损失,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严重,保险公司赔付或创保险赔偿史上新高。有分析认为,间接损失也是巨大的,甚至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天津的产业布局和全球资本对天津的投资选择。
社会风险不容忽视
实际上,不论是天津港“8·12”爆炸、还是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从单一案例看是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防控措施不得力;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力、执法不严,规范透明不够。
但探究其深层次原因,反映出了一个系统性问题: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社会风险也呈现新的复杂形态,从全社会层面对社会风险的识别、预警、管控还存在不足;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教育、信息公开、预防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对个体风险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的判研不足。它暴露了我们当前的社会治理体系在应对社会风险的方面的缺憾,暴露了保险在应对社会风险方面存在的巨大缺口。
通常意义上的社会风险指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是否发生,以及对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在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经济社会转型打破了原有的社会风险状态,呈现出新的特点,“人为风险”在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中以不同方向、不同速度积聚和叠加,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构成了潜在的、相当大的威胁,也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了严峻的挑战。
当前,我们面临的社会风险是具有转型特点的一种过渡混合状态,除了传统风险,如自然灾害、传染疾病等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外,环境风险、生态恶化、核生化相关的意外事故、安全生产风险伴随着人口集中、财富集中进程,不断涌现和加剧,有的甚至已经超越国界。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在社会风险的治理中应承担什么样的作用,如何更好地运用保险的手段,发挥其在社会风险管理中应有的作用,值得我们探究。
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在这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强化社会风险管理手段,综合运用包括保险在内的方法和手段,有效化解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如美国建立了环境风险管理制度,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将其确定为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紧密相关的重大事件,深入系统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科学研究,为环境决策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路线;建立了生态风险评价的政策依据,为风险评价提供行动指南;建立了完备的风险管理与环境应急机制,主要包括环境风险的宣传与教育机制、风险预测预警机制、风险管理机制,针对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识别、宣传与防范,为降低风险和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欧盟建立了食品风险评估制度,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框架,为风险评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建立了食品安全的快速预警系统,并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机构,以保证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独立性,并将评估结果、风险信息等因素一并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
在9月23日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孟建柱指出,当今世界已进入风险社会,我国国内风险因素也日益突出,公共安全问题复杂性加剧,要清醒认识维护公共安全面临的新问题,提升理念,创新工作机制体制和方式手段,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防止各类风险积聚扩散,将建设平安中国放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
可见,健全社会风险防控体系,增强防控能力,创新防控手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做好风险防控
首先,健全机制、完善立法。美国于1998年颁布了《生态风险评价指南》,提出生态风险评价三步法:风险的形成、分析和表征,同时要求在正式的评价之前,先制定一个总体规划,以明确评价目的。欧盟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发布《食品安全绿皮书》、《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性,提出成立欧盟食品安监局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实施机构,初步奠定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基础。更具借鉴意义的是英国于2005年4月正式实施的《国内应急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在风险评估与应急规划中担负重要责任,建立风险评估的协调机构,完善风险评估的基本流程系统,从更大的范围、更高的层面内进行社会风险管理。
不断发生的各类社会风险事故表明,我国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已经刻不容缓,从而为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提供政策依据,保障社会风险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其次,统筹规划、全面推进。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将主要精力和资源致力于促进经济增长,而难免在风险防范方面关注不够、投入不足,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事故则最后“国家兜底”。事实上,发展与安全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不可偏废。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对各自领域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环保部、食药局、安监局等,但面对像天津港“8·12”爆炸这样的跨行业、跨领域、跨职能为特点的社会风险,还需要建立更高层面的、类似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机制对社会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管控、防范和应对,避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出现监管漏洞。
政府作为社会风险的管理者和最终承担者,还要从全局建立政府、社会、市场、个体不同层面的制度框架,强调社会保障制度、市场保险机制、企业风险转嫁机制、家庭及民间互助机制在处置社会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风险管理机制。
第三,综合评估、公开透明。政府在搭台唱戏的基础上,应建立健全专门化、独立化、高层次的社会风险评估管理机构,保障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责任对所辖区域、领域定期进行全方位的社会风险识别和评估。要从单一风险评估向综合风险评估不断推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疾病疫情等传统风险,各类社会活动、决策引发的风险,如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矛盾纠纷、项目规划等风险评估机制应逐步建立,甚至区域金融风险、信用风险也应当给予前瞻性评估。
一方面,评估成果要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更好地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另一方面,要充分公开评估成果,描绘区域风险地图,编制分类风险指数,作为民众消费的参考、投资的指南和出行的导航。此外,还可以作为风险价格的参考,有利于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优胜劣汰,渐进降低社会风险总量。
第四,发挥保险在社会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早在2011年,中国保监会就下发了《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业要努力满足社会风险管理需求,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例如,加强人身保险保障,积极参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深入推进“三农”保险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加强保险的参与度;要发挥责任险对第三方损害赔偿的功用,为政府和社会分忧;发挥财产险对安全生产的费率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各级政府也要“学保险、用保险”,要充分认识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在化解风险方面的指标性意义;要善于利用市场化手段,构建防范社会风险的“防火墙”,健全市场化损失补偿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要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加强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有效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利用各种媒介,建设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拉近保险与民众的距离,增进民众对保险的信赖和接纳,使保险保障充分融入社会风险防控体系中,不留死角。
第五,发动群众,群防群策。政府要积极开展社会风险知识普及教育工作,让老百姓知道什么是风险、如何识别风险、怎样规避风险、善于利用风险转嫁机制、能够在风险事故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同时,还要发动群众帮助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风险源、发现风险点、提出风险管理意见和建议。在涉及项目安排、重大建设过程中要重视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广泛搜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赋予公众对相关风险管控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话语权,构建防控社会风险的全方位、立体的防御系统。
第六,创新方法,超越风险的步伐。创新方法是社会风险管理的内在需求。要紧跟风险变化的要求,创新风险管控理念,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引领。要顺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努力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发布及时准确。要创新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研判、预警、防范的机制,防止其走向累积扩散、突破临界、失去控制局面的产生。依托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安防系统,探索“互联网+”的风险评估模式,提高对风险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及时发出风险广播,及早采取措施疏散人员物资,减少风险损失。要充分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善于从海量的、多源的、分散的、碎片化的信息中发现蛛丝马迹,为防范社会风险赢得先机。
总之,将“防风险”作为与“稳增长”同等重要的工作认真对待,双管齐下,并驾齐驱,才能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寇建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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