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下调万能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2016-10-11 16:58:42      点击: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涵盖六大方面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六大方面:一是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二是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三是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四是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五是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六是强化总精算师责任。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此次进一步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在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方面,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

《通知》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

在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方面,《通知》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

在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确定各项产品费用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不接受审批和备案。

《通知》强化了总精算师责任。明确总精算师的履职要求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强化总精算师的责任,对于履职不到位的总精算师给予取消资格等严厉处罚,切实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产品精算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坚持三个原则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通知》出台的背景在于,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管理需求的快速增长,部分兼具风险保障和理财功能的产品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由于这类产品满足了社会需求,并具有收益稳定、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等特点,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同时,个别公司基于发展策略的不同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逐步暴露出业务结构单一等风险隐患。在此背景下,中国保监会通过修订完善人身保险有关精算制度,促使其持续健康发展。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文件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坚持“保险姓保”的本质特征、坚持总量控制的任务目标、坚持循序渐进的调控节奏三大原则。

通过大幅提高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增强保险产品供给的有效性。杜绝将人身保险产品简单异化为短期理财产品的行为,确保人身保险产品体现其本质特征。对于中短存续期产品,继续实施严格的投入资本与净资产取大的总量控制政策,控制好风险总敞口。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规划中短存续期业务,切实转变自身发展方式。充分考虑市场的可承受力,把握好监管政策分寸,避免“急刹车”或“一刀切”,通过加强市场引导、明确市场预期,推动全行业逐步调整到位,维护市场整体稳定。

强化监管力度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政策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整体研判和评估,并认为,人身保险业提升保障水平将大大提速,保险行业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政策将平稳实施。在新老产品切换、中短存续期产品额度控制等政策执行时采取“软着陆”政策,充分考虑了行业的承受能力和现金流等风险,给予一定过渡期,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预计政策实施后市场整体将保持稳定。

对于中国保监会对中短存续期产品、万能保险等产品下一步采取的监管措施,中国保监会在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的同时,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一是密切关注《通知》执行情况和行业中短存续期业务等发展情况,督促公司严格落实《通知》监管规定;二是进一步推进保险公司调结构、转方式,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三是进一步强化对保险公司现金流的监测预警,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四是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力度,切实提高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五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配置监管。

                                                    (来源: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