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经营交强险农险不需保监会批了
3月1日晚间,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予以修改的66部行政法规中,涉及保险的有3部,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条例》。
《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一)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修改为“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取消了对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开展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的限制。
《决定》删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中的“经保监会批准”,第三款“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中的“未经保监会批准”修改为“除保险公司外”。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无须经过保监会批准程序。
《决定》删去《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中的“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第二款“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中的“未经依法批准”修改为“除保险机构外”。这意味着,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不必经过保监会批准程序。
2015年3月3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保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要求,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等7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将两项工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今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让市场活力更大释放。为强化对改革的法治保障,把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普遍性降费等改革成果及时用法律形式确定和巩固下来,会议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并增加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定。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这相当于打包进行行政法规修改。随着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加快,很多审批取消了。之前制定的一些条例和规章已经显得很滞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制定和修改,可以加快出台。”
(秦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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