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
11月23日,保监会公告称《大病保险统计制度》(下称“《统计制度》”)现予印发,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满足新形势下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需要,对原《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对此,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朱铭来教授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统计制度》有助于大病保险信息报送更完整,对未来分析、评估大病保险的实施效果,基金风险情况,未来政策的改进有巨大参考价值。从而让社保的政策与真实业务经营能够更好地对接。相比于2013年保监会印发的《统计制度(试行)》而言,主要有两方面的改变。一处是在“项目统计表”里,新增了“人均筹资标准”、“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协议参保人数”,朱铭来认为,把这几项加进去,非常重要。过去就是传统思维方法,收多少钱,支多少钱,当时的报表只有“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赔付次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数”,而实际上赔款多少,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这和人均筹资标准,和起付线、封顶线等是相当有关系的,这就相当于各个地方产品设计都是不一样。这次修订把人均筹资标准,起付线,封顶线全部加进来,这个信息更完善,更容易做出绩效的真实考核和评估,就是赔偿,而究竟哪些是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哪些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信息更完整,一目了然。另一处修改则是,在利润统计表里新增“政策性亏损补贴”、“超额结余返还”两项。过去保险公司总账上没有这些概念,过去都是按照保险的财务体系,但是跟地方政府签经办大病保险协议时却有这样两项内容。加进这两项,让社保的政策和真实的业务经营能够对接得更好一些。
另外,保监会公告要求,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2016年4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2015年年度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3〕77号)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宫伟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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