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热点难点解析

2015-09-02 09:13:59      点击:
    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颁布,经过20年的风雨历程,逐渐完善,获得广得保险界认可,是指导保险业的根本大法。现今使用的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改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含的热点难点值得深思。
    首先,新保险法中提到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要根据投保人诚信的告知来确定是否承保及相关的费率制定。但并不是说投保人要将自己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情况都予以告知,而是在保险人的询问下,仅将问到的事项予以告知便可。同时,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要了解它的性能和特点,这就要求保险人诚信的说明保户有关保险的格式条款,让客户买到称心如意的产品。而保险人则要将自己知道的格式条款中需要投保人了解的都要说明,不能选择性的说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还包括弃权和禁止反言。所谓的弃权,就是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一般而言,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只能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如投保人没有尽到相关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投保人欺诈保险时,合同也是要解除的。但如果保险人在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内放弃合同的解除权,即使符合特殊情况应该解除合同,也不能解除合同了。这主要是为了约束保险人,防止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受约束处于不利地位。一旦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便不能恢复了。新保险法中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很好的解释了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时效性。
    其次,保险利益原则也是新保险法中的一大亮点。新保险法中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由于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它会随着权益的转让而转让的,受让人继承转让人的权益。即使保险合同订立是甲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如果中途甲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了乙,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才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可以对受损的保险标的享有赔偿权。也就是说,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但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和寿命,是具有稳定性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利害关系而诱发道德风险,进而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
    最后,新保险法还对理赔时间给予了限定。例如提到: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是保险界的指挥棒。使从承保到理赔各个环节井然有条。在约束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同时又提供了保障。使社会更加安宁,稳定。新保险法热点难点解析使新保险法便于保险界同事的解读,使新保险法更加清晰,明了,使新保险法的使用更加便利。
                                                                         (人保财险德州市分公司  李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