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德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Dezhou City,缩写为IAD。
第二条 本会是由驻德市级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德州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德州银保监分局与德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德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德州银保监分局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自律职责: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促进会员自律建设,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相关决策论证。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德州保险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三)指导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四)接受和办理政府和职能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经批准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帮助会员降低运营成本。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开办网站。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交流平台,依法参加国内、国际保险组织,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国内、国际会议和有关活动,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根据会员的需求或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委托,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经保险业监管机关批准成立,并在德州境内登记注册合法设立的保险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范围为:市级管辖保险公司。公司成立后依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本章程有关会员的规定不适用于驻德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其相关权利义务根据《德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工作部规程》行使。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批准开业(成立)的相关文件;
(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和统计报表;
(五)提供电子数据和信息;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算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副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三)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制);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费缴纳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为协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和相关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数一般为单数。会员公司现任理事职务变动的,由该单位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理事、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监事、副秘书长提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聘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决定聘用协会常设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秘书处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应书面向理事会说明原因,由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理事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1人,会长实行轮值制,轮值期限为1年,轮值顺序:第一任人保财险德州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第二任中国人寿德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第三任太平洋产险德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第四任太平洋寿险德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任期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研究本会组织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五)组织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七)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八)签发本会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设副秘书长1人。副会长兼秘书长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较好的从业履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有较高威信,获得会员单位的广泛认可;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组织任职的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理事、监事任职届期、每届时长与会员大会相同并对应,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任期内年龄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法定代表人离任要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处有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实行职业化、专业化。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德州市”、“德州”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任职年龄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职业技能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山东省和德州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会会徽为德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译名缩写“IAD”。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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