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宣传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发布《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
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
一、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违规情形示例:
1.曲解或片面宣传已生效法律法规,如“保险公司不得破产”、“保险可避债避税”、“保险是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宣传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如“遗产税将开征”;
3.捏造虚假政策信息或利用监管新政销售、炒停,如捏造“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被列为免责病种”、“监管文件要求,此类产品将停售”、“监管已发文,此类产品价格要上调”等。
二、关于公司股东、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
违规情形示例:
1.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对公司过往业绩或保险产品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如使用“世界级”、“国家级”、“最高级”、“最有价值”、“最佳”、“最好”、“最强”、“最优”、“市场唯一”、“独一无二”、“史无前例”、“性价比最高”等极限词汇;
2.使用与事实不符、没有来源、未经核实和禁止披露的数据和信息,如未经核实的重大疾病生存率、肿瘤发生率、意外事故、理赔数据等;
3.对外发布的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不一致,如合作项目、商业模式、战略规划、未来发展情况的不实描述、预期描述;
4.擅自利用学术机构、社团组织、专业人士等名义私自作推荐或片面比较,诱导消费。
三、关于印制、传播销售宣传培训资料
违规情形示例:
1.未经总公司“授权”擅自设计、印刷、编写、制作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带有公司LOGO的行销辅助品;
2.摆放、张贴、展示、放映、传播不符合规定的销售话术、宣传资料、培训课件;
3.通过微博、微信、博客、QQ等自媒体转发、编辑不符合规定的销售宣传培训资料。
四、关于招聘保险销售人员
违规情形示例:
1.以“某央企”、“某金融集团”、“某保险公司”等模糊主体招聘从业人员,承诺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有底薪、管理岗位,但实际上招聘的是无底薪的保险代理销售人员,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
3.以“行政总监”、“储备经理”、“金融人才”、“社区专员”、“售后服务专员”等误导性广告招聘实际有业绩考核要求的保险销售人员;
4.以群发短信、微信、盲打电话、恶意挖角等不当手段,鼓励或怂恿同业保险销售人员无序、频繁、大量流动。
五、关于同业诋毁
违规情形示例:
1.利用监管处罚信息、媒体负面报道、社会突发事件等,恶意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人员、产品、形象和信誉;
2.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人员、产品、形象和信誉。通过恶意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人员、产品、形象和信誉,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转保、投诉,破坏行业社会形象。
六、关于销售资质
违规情形示例:
1.接受未取得本公司《执业证》及代码(工号)的从业人员代理保险业务并向其发放佣金;
2.利用他人的执业证及人员代码(工号)“挂靠业务”、 领取佣金;
3.假冒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不出示本人《执业证》信息;
4.向客户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如小额贷款、校园贷、融资担保等,或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
5.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APP、“保险超市”等销售保险产品。
七、关于买保险赠礼品
违规情形示例:
1.以送实物、送礼金、送保险等方式诱导或误导销售,如“现场签单送好礼”、“赠送旅游名额”、“开户**元,即送好礼”、“额外赠送”、“附加险免单”、“送你一个*%的活期账户”、“买保险送礼品”、“买商品送保险”等;
2.以中奖、抽奖等方式诱导或误导销售,如“恭喜您,中奖了,现在买保险正是好机会”、“现在投保就有机会参加抽奖”等;
3.以保费打折、费用或佣金返还等方式诱导或误导销售,如使用“大红包”、“小红包”、“保费打折”、“价格特惠”、“即交即返”、“返还首期佣金”、“返利返佣”等用语。
八、关于赠送保险产品
违规情形示例:
1.赠送保险事项与监管要求不符,如赠送的险种不是意健险,赠送保险期间超过1年,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超过100元;
2.赠送保险实际为附加万能险账户,如“买一赠一”、“买保险送复利账户”;
3.赠送保险次年需要重新购买,但未向消费者说清楚。
九、关于保险产品性质
违规情形示例:
1.混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如使用“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年存**,固定返**”、“投资计划”、“最安全最稳健的理财产品”、“随用随取”、“开户”、“本金”、“利息”、“存入”、“储蓄”、“攒钱”、“取钱”、“返本”、“活期账户”等用语;
2.混淆保险产品的开发主体,如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合作开发产品”、“银行存款”等用语。
十、关于保险产品责任与收益
违规情形示例:
1.未按合同条款说明保险责任,曲解或夸大保障范围,如“什么都能保”、“什么都能赔,花多少报多少”、“社保不报我全报”;
2.以历史较高收益或保险合同未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如“保底2.5%,现在5%”、“年收益5.5%,稳赚不赔”、“有保底,结算高”、“保证收益5%”、“收益率不低于4.5%”
3.夸大保单质押贷款(含保单借款)功能,以保单质押贷款为噱头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未如实介绍还款周期及借款金额计算方法,如“随用随取”;
4.使用比率性指标把本公司保险产品收益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或银行、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简单、片面的比较,如“分红远远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分红高,还有保障,这样的产品哪里去找啊”、“分红加生存金,合起来比银行利息高”、“结算利率远高于*年期国债利率”、“我的工资放这里,比存银行都划算”;
5.未严格按照高、中、低三档进行红利演示,片面强调高收益,未介绍分红险红利分配的不确定性、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投连险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及初始费用扣除情况;
十一、关于炒停与限购
违规情形示例:
1.基层机构、销售团队或销售人员擅自宣称产品停售;
2.炒停或限购期过后,宣称延期销售或一段时间过后,继续销售原产品;
3.炒停期间宣称该产品是最好的,新产品推出后宣称新产品更好;
4.以产品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使用“ 停售”、“下线”、“退市”、“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仅此一天”、“最后*天”、“抓住最后机遇”、“今天不买,明天就涨价”、“领导审批才能买”等用语。
5.以限时限量购买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抢购”、“特供”、“只卖*个亿”、“卖完即止”、“刷押金占名额”、“先刷押金,我替你垫交保费”等用语。
十二、关于隐瞒事项
违规情形示例:
1.出单前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
2.未在投保前就责任免除、免赔额、赔付范围、赔付比例、赔付限额或保险金额、豁免保费(增加)等事项进行提示说明或提供准确信息(增加);
3.未向消费者介绍犹豫期起算时间及期间、犹豫期内投保人享有的权利、犹豫期前后退保的差别;
4.未向消费者介绍观察期起算时间及期间、观察期内出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二次投保观察期需要重新计算;
5.未向消费者介绍保险期间、缴费期限、宽限期、保费组成、每年缴费日、缴费方式、现金价值及费用扣除情况;
6.未向消费者介绍不按期缴费可能导致保单失效的后果,如失效期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需要二次核保,失效超过两年保单可能永久失效等;
7.未向消费者介绍二次投保可能需要面临加费或再次核保,或隐瞒短期医疗险停售后的不可续保风险,如“保证续保”、“可保到99岁”;
8.未向消费者介绍保单贷款的限额或不正确介绍保单贷款的限额,未向消费者介绍生存金领取条件;
9.投保时销售人员诱导消费者不如实填写职业类别,如填写为低风险类别;
10.投保时向消费者介绍保险可“随存随取”,实际上中途退保有损失;介绍保险任何事故都能赔,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符。
十三、关于不当引导
违规情形示例:
1.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填写健康问卷,如使用 “生病不用告知,这样对你有好处”、“有病也能赔,我帮你搞定”、“你看起来挺健康的,全部选没有就行”、“想不起来了就填否”、“我来帮你勾选”等用语;
2.诱导投保人不配合回访或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如使用 “填我的电话就行,我帮你回答,省得麻烦”、“如果接到回访电话,全都回答是或知道就行”、“就说我都给你说清楚了,字也是你亲笔签的”等用语;
3.诱导投保人敷衍应付录音录像,如只挑个别环节录,未体现投保人阅读条款或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讲解的过程等;
4.销售人员出于个人利益,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原保险合同;
5.销售人员出于个人利益,弄虚作假,忽悠投保人说可以将其在A公司购买的保单转移到B公司,其实是该销售人员跳槽到B公司后将投保人的保单退保又重新在B公司投保。(新增内容)
十四、关于代签名、代抄录、代回访、代体验
违规情形示例:
1.销售人员本人或教唆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健康问卷、保单回执等相关资料上签字,如爷爷给孙子投保,爷爷代替儿子签字,夫妻之间相互签字等;
2.销售人员本人或教唆他人代替投保人抄录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语句、代替投保人接受保险公司各类回访、代替客户进行体检等;
3.未经客户同意,使用客户身份证件擅自签订、变更保单信息及相关事项。
十五、关于违规使用客户信息
违规情形示例:
1.篡改、截留或不如实填写客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
2.以保险机构或银行网点电话、销售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
3.擅自发布或转发涉及保险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十六、其他违规情形
1.销售地下保单;
2.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定阅号等,用于发布企业动态、公司产品、服务信息等;
3.长险短卖、期交趸做;
4.未经批准,在小范围“饭局式产说会”上介绍保险产品给不特定客户;
5.向客户宣传非保险理财产品;
6.过度宣传商业保险功能、贬低社会保险;
7.不得参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传销等行为。
8、政府、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等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本《负面清单》将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及监管政策的变化,不定期进行修订。
- 上一篇:德州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纠纷专职调解员培训 [2019/11/27]
- 下一篇:三门峡义马气化厂爆炸事故 保险业全力以赴救援理赔 [2019/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