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2020-06-24 09: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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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上午,为切实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山东银保监局、德州银保监分局及上级公司的要求,德州中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现场宣传活动。


    宣传现场,公司工作人员统一佩戴绶带,通过悬挂宣传条幅、摆放海报展板、发放折页等多种宣传方式向人民群众普及非法集资防范知识和保险知识。在宣传过程中,工作人员用朴实亲切的语言为群众讲解怎样识别非法集资和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并对保险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通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不仅能提高公司员工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更能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公司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按照德州银保监分局及上公司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做为常态化工作,为维护稳定的社会金融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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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或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一定情况下,口口相传、熟人推介也是一种公开宣传方式;

    三是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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